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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人就北京某科技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通用口罩通风器”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做出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在此案件中,汇思诚业受无效宣告请求人委托,代理其无效宣告事宜。汇思团队缜密分析“通用口罩通风器”的权利要求后,提出其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并且权利要求1中“速旋转”含义不清楚,并提供相关证据。
案件回顾:
2017年7月5日,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专利权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为由请求宣告专利权利1-5无效,同时提交证据。
2017年11月17日,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出席口审。针对专利权人将之前的权利要求1-5修改为1-3的权利要求,汇思诚业代理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018年1月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权利要求中用语是否会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应当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在整体理解发明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识进行判断。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