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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判断一项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是否相近似时,应从整体视觉效果判断其相对于现有设计是否有显著影响。
简介:请求人对专利号为201330429227.4、名称为“足底按摩机(JM-05足艺舒)”的外观设计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北京汇思诚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接受专利权人的委托代其处理本专利无效程序的相关事宜。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涉案专利涉及一种蛋壳形的脚部按摩器,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出现若干类似蛋壳形的脚部按摩器,因此一般消费者通常会更关注此类产品上壳体表面以及面对使用者一面的设计。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在表面凸起图案以及控制面板的设计上的不同使得二者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差异,因此,二者不构成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且具有明显区别。最终,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本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有效。
本案亮点:
请求人在请求书中提出的无效请求理由是:涉案专利与证据1属于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并且没有显著区别。
我方的理由是:涉案专利与证据1相比,在壳体外形、壳体外观质感、上下壳体的过渡、操作区域、凸起装饰、接口等方面均具有明显区别,因此,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复审委支持了我方主张。可见,深入研究外观专利进行相同或者相近似判断的标准,答辩做到有理有据有说服力,是本案成功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