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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如何判断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是否具有明显区别。
简介:请求人对专利号为201330248863.7、名称为“游泳衣”的外观设计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北京汇思诚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接受专利权人的委托代其处理本专利无效程序的相关事宜。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如果证据的真实性不能得到确认,将不能作为评述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证据使用。最终,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本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有效。
本案亮点: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至6分别为记载了在互联网上进行检索的网络查询步骤和检索结果的图片的个人自建文档。请求人并未提交对网页进行证据保全的公证证据,且经核实目前根据证据1至6中所述网络查询步骤进行检索所获得的网页内容也与证据1至6均有所不同。因此,在请求人仅仅提交了证据1至6打印件的情况下,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能确认,不能作为评述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证据使用,最终复审委支持了我方主张。